2019-11-22 21:22:59 阅读量:2098
(d37版本附后)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1)2018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2016年和2017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注:2016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深资[2017年第33030051号审计报告;2017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深资[2018年第33050016号审计报告;2018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深资[2019]33050031号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2018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恒利集团2018年财务报表,并出具瑞华申资[2019]33050031号审计报告。相信“所附财务报表在各主要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恒利集团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2018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去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
恒力集团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交易和事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继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恒利集团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详细会计制度、主要会计政策和主要科目说明详见本报告参考文件。
根据2016-2018年审计报告,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与2018年相同,但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变更除外。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利用收购上市公司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在证券市场上有严重不诚实行为的;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没有为避免误解本报告内容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没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买方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2019年9月23日
律师声明
我和我所代表的机构已经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检查核实了收购报告的内容,未发现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乔家平
办案律师:
李一帆
余岳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23日
第十二章参考文件
1、购买者的营业执照;
2.买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回购决议);
4.于报告日期前24个月内,买方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相关交易协议和合同
5.购买方声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两年内没有变化;
6.事实发生前6个月恒力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持股和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7.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买方对此次收购的承诺;
9.购买人不具备《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和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10.恒力集团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1.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
时间表:
填写表格的说明:
1.按“是”或“否”填写对照表中所列项目的检查。如果选择“否”,必须在解释栏中添加注释。
2.如果交叉引用表中列出的项目不存在,请用“无”填写检查;
3、需要添加说明时,可以注明并填写栏;
4.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指定代表,以通用名称制作购买报告及其附表。